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認定及處罰標準是什么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哄、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后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后,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3、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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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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