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應采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用協商和解、向保監辦投訴/仲裁和司法訴訟等方式來處理: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辦公室投訴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形為或者是違紀行為,可以向當地的保監辦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3、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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