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按照中國《刑法》一般的犯罪構成理論,所謂的犯罪構成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等四個基本要素。“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體
所謂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分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兩種。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既可能是個人行為,也可能是職務行為。因此,其犯罪主體既可能是自然人如記者、編輯以及其他掌握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的人,也可能是單位如媒體和其他發(fā)布信息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
二、犯罪客體
所謂犯罪客體,是指進入主體對象活動的領域并和主體發(fā)生聯系的客觀事物,是主體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或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利益。這里需要區(qū)別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關系。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體事物。
在“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中,犯罪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是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而犯罪對象是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
二、主觀方面
所謂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在進行犯罪活動時的思想意識活動,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從主觀方面言之,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還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但應不可能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四、客觀方面
所謂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主體的肢體的一系列感性動作或外部活動。
在“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中,指犯罪主體“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guī)定的案件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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