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責論處原則。
以責論處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有無責任和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當事除按照責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輕重相結合裁量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按照責任情況承擔損害賠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負全部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賠償費用。
2、負主要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費用。
3、負次要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費用。
4、負同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費用。
二、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1、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全部賠償按責任比例確定的數額賠償。
2、全部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為交通事故使營運車輛造成停運的,應該賠償其停運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不僅賠償直接損失,對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賠償。
3、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對直接受害人全部賠償,對間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賠償。間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依靠受害人撫養的近親屬,其生活來源喪失的,要依法對被撫養人承擔全部賠償。
4、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當事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承擔。如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
三、財產賠償的原則
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基本方法。
1、對于財產的損失,只能用財產的方式進行賠償。
2、對于人身傷害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于人身傷害造成的死亡`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補償多少。人身傷害引起的痛苦,應該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以財產予以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對死亡者的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亡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以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四、等價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折價賠償。”這一規定是等價賠償原則的體現。等價賠償包括三個方面:
1、恢復原狀。對財物損壞程度較輕,原物的主要部分沒有損失,基本功能沒有受到大的影響,經過維修或者配換零件修復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態上和價值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和出入。
2、折價賠償。交通事故中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不能通過修復而恢復遠原狀的,或者雖然可以修復,但修復費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實用價值,雙方當事人同意不修復的,應當折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賠償。
3、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五、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百分之十的經濟損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所致,則不在賠償百分之十之列。機動車一方免責,受害人自身負擔損失。”上述規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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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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