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如何區分的?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
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于后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于《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道路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3-15行政處罰超過多長時間不再罰
2020-12-17執行標的的異議
2021-01-11執行排除妨害糾紛有哪些難點
2021-01-13協議離婚的手續是什么
2021-02-17正在抵押的房子能買嗎
2020-12-13合同債權質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2021-01-15學生在學校自殘學校承擔責任嗎
2021-01-24房產證拿去保全了怎么撤銷
2020-12-25怎么公示規章制度才利于舉證
2021-03-20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標準
2021-02-11勞務合同書和入職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1-01-08天津下崗職工轉移勞動關系 申請獎勵程序
2021-02-05勞動中受了傷該如何賠償呢?
2021-03-09關于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2021-01-16投保人壽保險后輕易退保會有什么后果
2021-01-29定期壽險具體有什么特點
2020-12-03人身意外險多久生效
2021-01-29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2020-12-05投保單的事項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