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三、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包括未曾吸毒者、雖然吸毒但尚未成癮者、已戒除毒癮者。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勾引、誘惑、拉攏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教唆,是指勸說、授意、慫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欺騙,是指隱瞞事實真相使他人在受騙的情況下吸食、注射毒品。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對同一人人兼有引誘、教唆、欺騙等多種行為的,應按一罪論處,不應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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