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蔣某為了推銷某美容產品獲利,謊稱自己曾是某醫院皮膚科主任醫師,在其租住的房屋內開辦無證診所,發放宣傳單,對外宣稱自己能治愈各種皮膚頑癥,高價出售國家明令禁止的某有毒、有害致白、祛痘產品進行詐騙活動,共計騙取金額人民幣15800元。
【分歧】
對蔣某的詐騙行為該如何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蔣某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中關于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應以非法行醫罪定罪量刑。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第二種意見認為:蔣某構成詐騙罪;
北海律師解答: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主體上來看,區分非法行醫罪與以行醫為名實施詐騙,非法行醫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行醫詐騙的主體既可以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也可以是合法執業的醫生。
第二,從主觀方面來看,兩罪都是故意,但是目的不同,非法行醫是通過行醫進行營利,而詐騙則是通過這種行為騙取他人的財產。
第三,從客觀方面來看,非法行醫的主要行為是行醫,就是說是以醫療行為為主要部分,而詐騙行為在客觀方面的主要行為并不在于行醫,而在于將他人的錢財騙到手,錢財到手之后行不行醫都沒有關系了,所以行醫并不是詐騙的主要行為。
第四,從客體來看,非法行醫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衛生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人身權利,而行醫詐騙侵犯的主要是就診人的財產權利。
第五,結合本案來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根本不懂醫療知識,卻號稱自己精通醫術,牟取就診人錢財的行為極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案中的蔣某謊稱自己曾經是某醫院皮膚科的主治醫師目的是為了推銷美容產品牟利,其對外宣稱專治各種皮膚頑癥,也是為了要高價出售國內禁止銷售的美白和祛痘產品進行詐騙活動。蔣某以虛構自己醫生身份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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