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什么區別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征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征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范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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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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