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為宜。
關于傳喚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程序,草案規定:對于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關于審理期限,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考慮到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環節,不宜因審理期限而影響案件質量。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條件地適當延長是可以的。為此,草案將一審的審理期限原則上規定為一般案件三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三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原則上規定為一般案件二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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