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生產、使用醫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些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能夠直接接觸這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有的是對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合法生產、運輸、管理、使用權的單位和人員,像依照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定,種植用于加工提煉麻醉藥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者試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劑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有的是負責將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通過陸路、水路或者空中,由一地運往另一地,包括進出口的運輸管理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有的是對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存放、保管以及批發、調撥、供應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還有的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比如醫生為癌癥病人開具嗎啡、杜冷丁用藥處方等。如果上述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上述人員明知某種藥品屬于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該藥品提供給吸食、注射毒品者的就構成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情節嚴重的,主要是多次、大量提供麻醉藥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關于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定罪處罰。向走私、販賣毒品的人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是說行為人明知某藥品屬于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向走私毒品、販賣毒品的人提供該藥品的行為和以獲取金錢財物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該藥品的行為。這種行為與販毒行為在主觀故意和危害后果上完全一樣。因此,這種行為應依照刑法關于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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