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礙軍事行動罪是什么意思
阻礙軍事行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首先,要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所謂阻礙,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圍攻、毆打、擲石塊、搶奪槍支、砸毀車輛,以揭露隱私、毀壞財產、加害人身等相要挾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脅方法,如設置路障、靜坐躺臥等。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方式,如設置路障,煽動群眾圍堵,在軍事行動區域包括陸地、空中、水域構筑違法建筑或障礙物,在凈空區設置影響飛行或觀察的障礙物,在軍事行動區域飲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質,停水、停電、停氣,用電波干擾軍事通訊或軍用計算機工作,阻止部隊通過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負責排除障礙的有關人員明知有障礙而不加排除造成軍事行動阻礙。不論其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實質會造成軍事行動的阻礙并且產生嚴重后果的,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即為軍隊3人以上戰斗組織的軍事活動。既包括和平時期的戰爭準備活動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調配,預定戰場如軍事設施、工地的建設活動,軍事訓練及演習,平定叛亂、暴亂,實施戒嚴等,又包括戰爭時期的戰爭、戰役及戰斗等。如果所阻礙的不是上述軍事行動,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以他罪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等論處。
其次,必須因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實質損害或雖有實質損害或但不是嚴重損害,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為造成軍事演習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貽誤戰機的;造成戰役、戰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或非戰斗減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或大量損壞而無法形成戰斗力的,等等。
二、阻礙軍事行動罪的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款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阻礙軍事行動罪是指在各個方面阻礙了軍事行動的進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國家對阻礙軍事行動有嚴格的法律法規,會根據其造成的后果進行相應的司法處置,如果廣大網友還有關于阻礙軍事行動罪的相關法律知識訴求,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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