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如何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
一是否出于過失;
二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區分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界限。兩者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屬于過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屬于情節犯,而后者是行為犯。
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軍事通信設施屢遭損壞的原因
軍事通信設施屢遭損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社會上極少數人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以身試法,故意破壞軍事通信設施,以謀取經濟利益。
(2)有的地方單位和公民國防觀念淡薄,缺乏保護軍事通信的法律意識。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8條規定,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大物件、架設線路:鋪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動工。
但在實際工作中,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很少有主動向通信部隊履行報告程序的,使得很多本來可以避免的通信設施損壞事故增加。
一些企業施工人員缺乏保護國防通信光纜的基本常識,由于現在很多修路筑橋、開溝挖渠、城市建房、鋪設管道等工程是由農村施工隊和農民工完成的,他們中的一些人缺乏必要的科學常識,有的人在挖斷光纜后不僅不及時報告,反而開著挖土機一走了之。
(3)軍隊關于保護軍事通信設施的宣傳力度不夠。
有些單位在施工時,遇到軍事通信設施,不知道應該向部隊的什么部門請求協助,為了不耽誤工程進度,便冒險作業。
(4)法律保護力度不夠。
①軍事通信是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的基礎設施和基本保障。
由于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野蠻施工、違章作業,致使軍事通信光纜等通信設施遭到破壞的情況比較突出,國防通信光纜遭人為破壞現象十分嚴重,直接嚴重危及到國家的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安全。
為了維護國防利益,特別是軍事通信方面的利益,一定要保障國家的軍事安全,特別是軍事通信的安全。
綜上所述,如果損壞件軍事通信設備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還好,對于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法律肯定是要嚴肅處理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切記。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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