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事行動罪侵犯的犯罪對象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軍事行動。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的活動。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是為防備和抵抗武裝侵略,防備和粉碎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陰謀,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在和平時期,表現為實施兵力的部署和調動,進行軍事訓練和演習,執行戒嚴任務和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等;在戰爭時期,表現為進行反侵略戰爭,參加戰斗、戰役。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嚴重妨礙了國防和軍隊建設。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國防法》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此,武裝部隊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或民兵組織。
二、阻礙軍事行動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沖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并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人煽動、蒙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參與。對那些受蒙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三)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后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人。(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后者則沒有把行為造成的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三)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于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并實行數罪并罰。
在我國進行軍事行動的時候,大家一定要避開,以免影響了行動造成嚴重的后果。如果您咨詢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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