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68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至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包括在戰時影響戰役和戰斗行動的;造成戰役、戰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的;貽謀戰機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等。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沖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并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人煽動、蒙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參與。對那些受蒙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軍事行動
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后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人。
(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后者則沒有把行為造成的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于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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