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確定
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對營養費的確定
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
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為依據。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于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程度的需要。
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
總之,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于受害人要求支付營養費的,除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外,另外一項參考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就案件出具的意見。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就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人民法院只能作為參考,但這一意見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營養費時的重要依據之一。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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