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后將錢退還是犯罪嗎
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會基于以下四種原因將賄賂款物予以退還或上交:
一、行為人在收取對方給付的財物時并不知道財物的實際價值,發現后遂及時予以上交或退還。
例如,行賄人送給行為人1個果籃,而實際上該果籃中還藏有1萬元人民幣,而行為人則誤以為只是1個果籃并收下,當發現其中的人民幣后,遂及時將l萬元人民幣退還送禮者或予以上交。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由于行為人在收取財物時對其實際價值并不明知,且在認識到之后能夠及時將其退還或上交,由此可以推定其在主觀上不具有受賄的故意,不應當認定為受賄罪。
二、行為人明知對方給付的是賄賂款物以及該款物的實際價值,但基于某種主、客觀原因無法當場拒絕的,遂于事后及時將上述款物予以上交的。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其不具有收取他人賄賂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應當構成受賄罪。
三、行為人在接受請托人給付的賄賂款物后,基于意圖悔改的原因及時將上述款物予以歸還或上交。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受賄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其事后所實施的“及時退還或上交”行為足以表明其具有強烈的悔罪心理,從刑事政策考慮,并結合《刑法》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可以不認定為受賄罪,這樣做有利于區別對待一部分想悔改的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等其他犯罪的,則應當以其他犯罪予以定罪處罰。
四、行為人接受請托人的賄賂款物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雖然行為人也如第三種情況一樣具有退還或上交行為,但是由于其實施該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掩飾犯罪,逃避罪責,因此不能夠認定其具有悔罪表現,且其所實施的受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未發生實質性的降低,仍然應當認定其犯有受賄罪,否則勢必帶來“先收錢再說,是否退還觀望再定”的心理誤導,有可能放縱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退還或上交行為并不影響受賄罪的定性,但是基于行為人有退出贓款的行為,可以作為一個量刑情節酌情予以考慮:
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對此大家都了解了收受賄賂退還后是否還構成犯罪的相關內容。知道了收受賄賂即便退還也要分幾種情況來區別對待。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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