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賄賂罪的處理
間接受賄又稱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斡旋受賄和介紹賄賂的區別有哪些?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388條是斡旋受賄,定受賄罪。
介紹賄賂罪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斡旋賄賂也是一種受賄罪的表現之王,是需要以受賄罪來定罪量刑的,受賄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達到起訴條件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更多相關問題,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到律霸網咨詢,我們將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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