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是指因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創傷使身體復原所必需的醫藥費和治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器官康復費和適當的整容費及其他后續費用,賠償權利人咳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住院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傷者在搶救治療期間因傷勢嚴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專門人員護理的費用。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伙食費是指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搶救治療期間所需補助伙食的費用。
可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伙食標準。
◆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憑據為證。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決定。
◆住宿費是指傷、殘者到外地就醫等,參加事故處理等需要住院、住親屬家以外的住宿費用。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殘傷殘補助費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按照傷殘等級的十級,依次可分為100%、90%……10%。
60歲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
60歲以上增一歲減一年:(20-)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
75歲以上:5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
◆殘疾用具費是指因殘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喪失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費用。
計算假肢配用時間應與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時限相同。殘疾用具憑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
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補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
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60周歲以下的,補償20年:
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74周歲的應補償6年。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
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
不滿18周歲撫養到18周歲:
無勞動能力的:60周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周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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