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對樓盤的廣告投入,廣告投放時間,宣傳內容,一般都是都是通過房產代理公司精心研究策劃的。開發商及代理公司,對樓盤在建進度,樓盤周邊的規劃及附屬設施,都了然于心。而購房者對此卻比較生疏,信息得來全憑樓盤廣告宣傳,及可以目睹的周邊現狀。稍不注意就會陷入開發商布下的宣傳陷阱里。因此,選房時,最好把相關的宣傳畫冊,廣告單注意保存。
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的承諾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某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說明,其開發的小區旁,政府部門規劃有雙地鐵,市政公園及大型購物超市,購房者出行交通,日常休閑,居家購物非常方便(但該說明并未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來政府部門的規劃發生了變化,地鐵經過變更離小區較遠,市政公園不建了。購房者以房屋交付后小區旁實際不存在雙地鐵及市政公園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該購房者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開發商對廣告中的說明和允諾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僅限于針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以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或允諾。對于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以外的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或允諾,即使具體確定,甚至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構成有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視為合同的內容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對雙地鐵及市政公園的廣告說明,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應視為合同內容,自然也就不能要求開發商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選房的時候,買房人不要輕易相信開發商的樓盤宣傳廣告,但為什么要把相關的宣傳畫冊,廣告單注意保存呢?這與之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直接的關系,買房人拿到《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者先不要簽約,而應該首先仔細閱讀其中的內容,如果對其中與開發商廣告宣傳不一致的地方,可以根據宣傳畫冊及廣告宣傳單要求把相關內容添加進去,如果開發商不愿意添加,買房人可以據此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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