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怎樣處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不具備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為有身份者實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在無身份者能夠參與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實行行為的情況下,還可以與有身份者構成共同實行犯。對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所限雖然不能單獨實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該罪,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實施或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使用公款的行為,從而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實行犯。
當然使用人要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主觀方面,使用人與挪用人具有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即使用人不僅要有“用”的故意,而且還要有“挪”的故意。如果只有“用”的故意,未與挪用人形成“挪”的故意,則不構成共同犯罪;而且這種共同故意必須是在挪用公款前形成,即屬于事先共謀的共同犯罪。在客觀方面,使用人必須參與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如指使、教唆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或者參與策劃如何挪用公款、如何掩蓋挪用行為等。
據此在以下情況下,使用人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人將公款私自挪出,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使用人,使用人對該款的真實來源并不知情;
使用人向挪用人借貸時雖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挪用人出借的為公款,但其并未參與策劃或指使挪用公款。
由于刑法針對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數額和時間標準,因而挪用人和使用人對公款用途的具體認識也可能影響到對共犯的認定和處理。
綜合上面的介紹,挪用公款有相應的認定標準,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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