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舊標準: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
2、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舊標準: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減少的固定收人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則依據前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舊標準:固定收人的減少金額或平均生活費來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國家公務員出差的標準計算。
5、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舊標準:未考慮營養費)。
6、殘疾賠償金:
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舊標準:按照人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7、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配置普通適用型器具的標準,并且考慮到器具更換的周期和期限來計算(舊標準:按照醫院要求配置普及型器具的標準計算)。
8、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收入的月均收人的6倍計算。
9、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舊標準:按照困難補助費計算)。
10、死亡賠償金:
按照20年的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純收人賠償(舊標準:按照10年人均生活費標準賠償)。
11、康復費、整容費及后續治療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舊標準:未予考慮)。
12、精神撫慰金: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舊標準:未予考慮)。
13、受害人(或家屬)交通費、住宿費、家屬誤工費:
受害人或家屬的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住宿費按照國家公務員出差的標準計算,家屬的誤工費是新增賠償項目,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則依據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注:舊標準指2004年5月1日以前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對于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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