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b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c財產損失較大的;
d財產損失輕微,但是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規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交通事故,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4)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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