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于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后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痹谶@里,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边@里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為什么會被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具有較長時間隔離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護社會。但長期監禁給罪犯精神、肉體都帶來較大損害,在西方國家關于終身監禁的存廢一直存在爭論。從“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來看,存在一定缺陷。死緩考驗期結束后可能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年年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樣“終身監禁”就會失效。在法律實務界看來,檢舉貪腐下屬等情形都可以成立重大立功,因此“終身監禁”的威懾力還是有限的。
終身監禁的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采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采用此種規定。
以上是小編從三個方面入手整理的有關終身監禁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一項刑法修正案九這一規定的目的和意義。法律來源于規范社會行為,當然也需要通過懲罰犯罪來不斷地實踐,大家想要來接更多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可以直接在律霸網站內進行搜索查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審發回繼續審理還要交律師費嗎
2020-12-09如何充分合理的利用自身優勢
2021-01-01如何分期繳付注冊資本
2021-01-27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2020-11-25婚姻法解釋三
2021-01-09交通事故是否適用小額訴訟
2021-01-31仲裁協議的獨立原則是如何的
2020-12-15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多久出來
2020-11-25自己手寫的合同簽字了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6老人在商場摔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2020-11-22集資房買賣有風險嗎
2020-12-29勞動糾紛企業能否提出仲裁
2020-12-26公司辭退懷孕職工如何處理
2020-12-11建筑工程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3-20財產保險理賠時受三個限額限制
2021-02-16車險理賠流程一覽
2021-02-0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是什么
2020-11-15保險合同的要約形式是什么
2020-12-30誰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1-03-13保險法一般是調整哪兩方面的關系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