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焦點:
是否屬交通事故
去年7月,陳*偉與往常一樣,在雙流一家建筑工地內工作。誰料,意外就這樣突然而至。高-斌駕駛著一輛水泥泵車在工地內駛行,泵車輪胎碾起的飛石正好砸中陳*偉的背部,致使脾臟受傷被迫切除,經鑒定為六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雙流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認定,由高-斌承擔全部責任,陳*偉隨即將高-斌、高-斌的雇主及水泥泵車登記車主告上法庭,泵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了訴訟。
這起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是庭審爭議的焦點。保險公司認為,此次事故發生地在工地,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道路”,因而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
法院判決:
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
雙流法院認為,水泥泵車作為特種車輛,它的用途主要是特殊作業,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駛,且特種車輛發生事故多是在特殊作業過程中。如果將特種車輛的被保險范圍限定在公共道路上,這樣便違背了保險的宗旨,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陳*偉12萬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特種車在工地屬“道路”范圍
承辦法官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特種車輛在工地引起交通事故,雖然不是在公共道路上,但該工地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那么是屬于“道路”的認定范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說明該條例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因此該類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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