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是公訴嗎
《刑法》中沒有商業賄賂罪,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可按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處罰,而該罪是屬于刑事公訴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賄賂違法與賄賂犯罪有什么區別
1、構成賄賂的內容不同。我國現行刑法明確將“賄賂”限定為“財物”,而行政法規中的商業賄賂則包括財物和“其他手段”。《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通常的解釋中包括財物以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利益。這里所稱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可見,如果以財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能夠成為行政違法行為,但無論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犯罪。
2、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賄賂的以外,受賄罪的成立必須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為要件,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商業受賄中并不要求有實際謀利行為,只要受賄者明知是賄賂而收取,即使沒有實施謀利行為,商業受賄也能成立。
3、對行賄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的目的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政法規中對于商業行賄并沒有要求具備不正當目的,而只要求是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因此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的行賄者,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構成行賄犯罪。
4、行賄的客體和對象不同。行政法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側重的是對于公平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對行賄對象沒有過多限制,只要是處于商業活動之中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成為行賄對象,甚至可以針對消費者實行商業行賄;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則必須針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進行賄賂,因為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側重的是對公務活動廉潔性的保護。因此,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行為,即使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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