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取財物構成受賄罪嗎
就目前而言,以非財產性利益的受賄行為屢見不鮮。它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財產性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非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紹職業、提職晉級、入黨入團、調換工作、授予榮譽稱號、提供性服務等。
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犯罪的對象,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大觀點。但我們認為,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嚴格依照本法規定。據本條規定,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財物。當前嚴格將賄賂限定于財物范圍之內,并以此來認定受賄罪,是符合本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是嚴格執法的需要。因此,我們主張,非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受賄犯罪對象。
受賄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沒收取財物構成受賄罪嗎?如果你發現了貪污受賄的行為,又對于是否為貪污受賄的行為認定不太清楚,可以先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構成受賄罪之后是否要去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或對于受賄罪的認定上存在疑問,可以找律霸網在線律師解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程款被惡意拖欠怎么解決
2020-12-10什么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
2021-03-09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花費
2021-03-25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2020-12-24離婚協議書如何簽訂
2021-01-04婚禮上搶婚犯法嗎
2021-01-24重組家庭繼子女有沒有代位繼承權
2021-03-25老人超市摔倒應該誰負責
2021-03-24勞動合同關系保存期幾年
2021-01-13勞務承包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2020-11-20保險經紀人具有哪幾種組織方式
2021-02-28保單是否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2020-11-13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
2020-11-21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嗎
2021-02-09保險公司應賠付被砸日系車
2021-01-10承包合同可以變更嗎
2021-02-28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的行為是否無效
2020-11-11土地流轉條件下農民就業問題的緊迫性
2020-11-07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明細是否能公開
2020-12-11因修建高鐵拆遷時,怎么提高拆遷補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