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金額罪依據什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有很多種,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資金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務證明。賬冊記載資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單位的多少資金,何時經過何人從賬戶中被轉到何處何人手中(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挪用資金罪基本證據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主體方面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
2.在主觀方面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有歸還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等等。
3.在犯罪客觀方面應查清:
①具體實施挪用行為的時間、金額、次數、參與人等;
②所挪用公款的來源及性質;
③挪用的具體手法;
④挪用的公款形式----現金、有價證券等以及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⑤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實際挪用周期;
⑥是否有歸還本息的準備或事實;
⑦挪用公款的歸還情況;
等等。
(二).證人證言
詢問有關知情人,詢問內容應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大致應包含:
①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②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行為;
③涉案款物的性質及所有權情況;
④挪用公款的時間、次數、形式、總額及挪用的手段;
⑤所挪用款物的本息歸還情況;
⑥單位帳務處理情況及挪用人的隱瞞、欺騙情況;
⑦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原因等詳細情況;
⑧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
⑨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情況。
等等。
(三)物證
應全面收集與本案有關的物證。
(四)?書證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應包含身份證、戶籍本、個人檔案登記表中的履歷表、任命書、職權證明等;
②被挪用款物單位的性質、營業執照等;
③證明公款性質的書證;
④證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書證;
⑤涉案單位相關時期的會計帳簿、憑證等會計資料;
⑥其他有關書證。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挪用資金罪比較重要的是證據,包括公司的財務流動記錄、銀行轉賬記錄和一些人證。人證其實是很重要的,但是物證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夠定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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