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任何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都有著非常明確的界定,而刑法中其中有些罪名就是專門的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才制定的,比如說我們大家在有些時候見到工作人員在其位,但是根本就不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對于這種玩忽職守的行為,有些民眾比較關注非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依據是什么?
一、非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依據是什么?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的。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于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精神,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選舉或受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聘用,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將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發包給個人或若干人負責經營,其承包經營的負責人員和管理工作人員,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范圍。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生產活動的工人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圍。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有關單行法規和司法實踐,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出于過失,在客觀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構成玩忽職守犯罪。這些犯罪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十三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管理方面
1、不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或不執行勞動保護法規,造成重大傷亡的;
2、濫用職權,擅自變更規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決定,盲目蠻干,造成嚴重后果的;
3、對屢次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傷亡的;
5、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不采納,造成重大傷亡的;
6、單位領導或主管工作人員,目睹嚴重超員、超載的車、船不加制止,或者擅自同意或委派非駕駛人員駕駛車、船,造成重大傷亡的;
7、擅自批準不具備有關法規規定的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從事經營或者擅自批準在國家嚴禁開采經營的地區進行開采經營,造成重大傷亡的。(注解:“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禁止獨眼井開采,禁止自然通風、禁止井下明火明電照明、明火明電放炮、明刀閘等,應具有抗瓦斯爆炸等重大災害的能力。所講的“國家嚴禁開采經營的地區”,是指嚴禁在鐵路、公路、橋梁、水體、防洪堤壩、水源地和受保護的文化古跡及飛機場、國防工程設施等重要建筑下面開采經營。)
由此可見,非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這種說法就是不正確的,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以外不可能是針對普通民眾的。如果說企業的高管不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那也尚且都構不成玩忽職守罪的這種刑事犯罪的,公司可以開除該高管人員,但是不能夠,也不具備資格起訴當事人玩忽職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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