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當中雖然有對貪污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但就挪用公款罪而言,在量刑方面還是按照之前的規定執行的,只不過在數額和情節上面與之前規定的不一樣了。那現在,我國挪用公款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下文中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最新挪用公款量刑標準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此罪與貪污罪、受賄罪一樣,也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而此時挪用公款的行為,其實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后期行為人主觀上發生了轉變,則就會按照貪污罪來定罪處罰,而不再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了。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有哪些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手房買賣10大技巧攻略需掌握
2021-03-11簽訂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
2020-12-05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嗎
2020-12-07哪些人是被扶養人
2020-12-30民政局撤銷結婚證需要多長時間
2021-02-14按揭車是否可以抵押
2020-12-17公司賬戶可以上個人名下嗎
2020-11-10房產土地贈與免稅嗎
2021-01-25村長利用村民名義騙取扶貧貸款構成何種犯罪
2021-02-11確認勞動關系能否中斷索要工資的時效
2021-01-21員工年底前被離職,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2021-03-03解除航程保險合同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2020-11-10人身保險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1-03-16已經獲得侵權人賠償后,被保險人能否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2021-02-22保險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01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怎么寫
2020-12-22經營承包合同書內容有哪些
2021-02-07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公證嗎
2020-12-25新農村建設就是拆遷嗎
2021-02-04執照沒注冊在拆遷地有補償嗎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