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的當事人即原告奚*輝于2007年11月6日18時,被本案被告朱*洋駕駛的滬EB7726貨車在南橋鎮育秀路育秀菜場處,由南側通道向西轉彎行駛碰撞由東向西行駛的騎電動車的原告,致使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2007年11月18日,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朱*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朱*洋駕駛的滬EB7726貨車系被告**平坦工貿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公司對滬EB7726貨車投保了限額為60000元的第三者強制責任險。
后因原、被告雙方對賠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故涉訟。
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決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3084號
原告奚*輝,男,1952年3月3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曙光村躍進1019號。
被告朱*洋,男,1971年7月21日生,漢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鎮文衛路21號。
被告**平坦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沁春路279號。
法定代表人李*崗。
第三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莘潭路275號。
法定代表人黃-巍。
原告奚*輝訴被告朱*洋、**平坦工貿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邵*華獨任審判,于2008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忠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及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11月6日18時,被本案被告朱*洋駕駛的滬EB7726貨車在南橋鎮育秀路育秀菜場處,由南側通道向西轉彎行駛碰撞由東向西行駛的騎電動車的原告,致使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2007年11月18日,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朱*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朱*洋駕駛的滬EB7726貨車系被告**平坦工貿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公司對滬EB7726貨車投保了限額為60000元的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現原告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1016元、鑒定費1400元、殘疾賠償金47246元、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24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損費2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合計71062元。雙方因協商不成,故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令:1、第三人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兩被告連帶賠償余款的80%,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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