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之后的公司為了能正常的與奇特法人主體進行經濟往來,通常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賦予有能力的人職權,有一定職權的人能代表公司從事一定的業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乏有職權的人濫用職權的現象,此時,公司法人可以按照濫用職權罪追訴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濫用職權罪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后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于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二、法律依據:2015年11月實施的新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瀆職,是指國家官員公務員等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令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受損失等。例如泄露國家機密,私放罪犯,仿礙他人解救受害者、綁架、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失職包括傳染病防治失職,商檢,動植物檢疫失職,私設小金庫,少征稅款,放縱走私等。
訴訟時效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時效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相關當事人積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達到了維護社會安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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