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受賄50萬懲罰措施是什么
50萬一般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罰金應當在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只是規定,還要具體案件根據事實和情節具體分析。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注意事項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一點同于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在修訂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考“兩高”《關于執行(關于嚴懲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2、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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