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那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呢?換句話說,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詳細介紹。
一、應該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印1咀锴址傅膶ο罂梢允枪藏敭a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以屬于官僚主義為由開脫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
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閱讀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已經知道應該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了吧。我們應注意的是,行為人無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都不影響濫用職權罪的成立。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方法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人的范圍怎么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多少天產假
2020-11-19企業違法法律顧問有責任嗎
2021-01-19企業律師是專職律師嗎
2021-02-11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怎么辦
2021-03-172020年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及地址
2021-01-02指定管轄的裁定要送達當事人嗎
2020-12-17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何確定管轄
2020-11-15銀行監督機構從業人員需承擔哪些法律職責
2021-02-17沒有要約的合同是否要執行
2021-01-19合同到期限勞動者還能不能否獲得補償呢
2021-02-20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1-02-21旅行社責任保詳細條款
2021-03-23傷者死亡駕駛員駛離現場全責保險公司怎么賠付
2021-01-16保險合同理賠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2020-12-19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1-15委托代理人
2020-12-15土地流轉合同土地轉讓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04公司拆遷補償工資怎么算
2021-02-22農村空閑宅基地遇拆遷如何補償
2020-12-08車墩鎮農村拆遷安置方案是如何的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