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受賄罪是一種以財物與掌握國家權力的人用公權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行賄一方以取得某種利益為目的,給予掌握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一定的錢財,以換取受賄方利用國家權力為其謀利益。行賄人與受賄人通過互相利用,各有好處,形成一個共同的利益關系。由于這種利益關系與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關系在根本上是相背離的,因此,賄賂犯罪成為危害國家和社會正常運行的一個毒瘤。這種毒瘤必須進行清除。
受賄和正常接受贈予有什么區別
(一)受賄的性質
受賄是一種犯罪行為,又稱為受賄罪,即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對于受賄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3、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二)受賄與正常贈予的區別
正常的贈予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金錢或者其他財產,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
受賄與正常贈予最大的區別是,一個是犯罪行為,一個法律行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體,無條件或附條件的贈予行為,該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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