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對公民、國家工作人員需要履行的義務都醉了概括性的規定。為了防止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也在刑事法律中制定了各種罪名,公安干警職務犯罪是其中的一種罪名,該罪有什么特征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公安干警職務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政法干警職務犯罪,相較于其它類型職務犯罪,其特點有著相似之處,但也有其獨特的一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利用職權,以案謀私
個別政法干警利用手中職權撈取好處,以權謀私,以案謀私,玩忽職守。如有的干警明知工作無小事,但在具體執行上制度不落實,管理、教育不到位,為謀取“小集體利益”枉法處罰。個別基層派出所為了謀取“小集體”利益,采取打白條或用非罰沒收入收據收取保證金或非法所得等,為“小集體”聚財。如:金沙縣院辦理的某鎮派出所副所長程某某私分罰沒財物一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他們為了謀取利益,不僅違法私設罰沒款項,而且通過向非法采礦業主和非法非法運輸煤炭的業主收取罰沒款項當成為派出所掙錢、為派出所干警謀福利的工具。煤礦業主只要向他們交納罰款后就可以無證濫挖濫采,非法運輸,嚴重危害了煤礦管理秩序。而且這種問題存在較為普遍。
(二)忘記職責,貪贓枉法
個別政法干警缺乏責任心和正義感,忘記自己作為政法干警,維護公平正義,執法為民的職責,在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依然無動無衷,不履行職責,反而貪贓枉法。如:賀某某職務犯罪案,賀某某在擔任某鄉鎮法庭副庭長期間,利用政府委托法庭處理煤礦地質災害的機會,不僅不為蒙受財產損失的鄉村群眾主持公道,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反而利用職權大肆收受煤礦業主的賄賂,貪贓枉法,為煤礦業主出謀劃策,盡量壓低地質災害賠償標準,使老百姓的合法權受到損害。
(三)犯罪人員多為政法部門負責人或掌握實權的關鍵崗位人員
從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分析,具有領導職務的人員占100%。從工作表現來看,多數都是單位的骨干力量,他們一般都掌握一定的決策權或者處分權,有的在執法過程中成為被拉攏腐蝕的重點對象;有的對工作不負責而失職瀆職,有的為了謀取利益而濫用權力等等。如:程某某涉嫌私分罰沒財物一案中,程某某系派出所副所長兼內勤,負責管理本所的財務收支,是直接的責任人,在罰沒款的處理上起重要的作用。
(四)司法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較大
目前,一些司法機關在收費、收取罰沒款、凍結扣押款、贓物處理方面的管理不規范,容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的發生。個別司法人員利用收費、收取罰沒款、凍結扣押款、贓物處理職權,采用各種手段貪污、挪用公款、私分各種款項供個人使用。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賄賂則是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司法人員履行的裁定權、處分權往往成為個別司法人員進行權錢交易的工具。
(五)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
由于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特殊,且執法活動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往往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影響干群關系,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引發群眾上訪,給社會帶來諸多不安定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程某所在的鄉鎮,由于該鎮派出所對非法煤礦的開采打擊不嚴,對非法煤礦的開采、運輸、銷售往往采取罰款了事,特別是將罰款收入作為發放“特勤費“的做法,放縱了當地的違規開采、無證開采行為。由于打擊不嚴,該鎮一業主陳某在該鎮長期從事非法采煤活動,導致在2009年該采煤窩點發生一起瓦斯燃燒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受傷的較大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二、政法干警職務犯罪的原因
政法干警職務的特殊性是構成這類違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礎。職務違法犯罪行為與職務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環境的影響,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意識薄弱,經受不住各種誘惑。個別干警長年累月與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實行面對面管理,接觸的陰暗面多,加上自身意志薄弱,很容易被感染,一旦遇到拉攏腐蝕,往往就頂不住利誘,拉不開情面,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當作商品和人情,就有可能出現錢權交易、人情交易的情況,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私欲的惡性膨脹,攀比心理作祟
英國倫理學家、法學家邊沁認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具有趨利性。司法人員作為人類群體的一部分,同樣具有追求物欲、性欲而避苦求樂的天性,特別是在當今社會轉型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品經濟觀念在整個社會愈顯突出,而商品經濟的逐利性又沖擊著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加之政法干警的收入不高,社交面狹窄,無法滿足其日益上漲的消費水平和社會交往中所需要的費用開支,心理漸漸失去平衡,少數民警產生嚴重的“拜金主義”思想、享樂主義思想,總想超前消費,互相攀比,最終為追求物質享受,利令智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員接觸的陰暗面較多,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較多,受到的負面影響也較大,而自身職業又普遍帶有條件差、危險性大、待遇低的特點。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觀、價值觀修養的司法人員受利益驅動,思想開始偏斜,為尋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險,以手中的職權來換取金錢,從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當司法人員的私欲、貪欲膨脹起來的時候,也就是他們手中權力變質的時候。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成熟,追求經濟效益的市場運行規則卻已經深入人心,而封建特權思想的殘渣導致了權力的異化,權力被某些掌權者視為個人手中的商品,權錢交易于他們是理所當然,他們像商人一樣積極從事買權賣權,惟恐“過期作廢”。如:金沙縣院查辦的該縣法院一法庭副庭長受賄一案,犯罪嫌疑人賀某某利用處理礦群糾紛案件便宜,抓住煤礦業主急于處理糾紛、希望能降低地災損壞賠償的心理,在為當事人執行判決、調解采礦引發的地災賠償及工傷事故賠償時,忘記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忽視國家法律,把副庭長的身份視為賺錢的工具,多收受煤礦業主及有關當事人賄賂5萬多元,嚴重損壞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三)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監督不到位
受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一些政法單位只重抓業務輕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滯后,缺少深入檢查,許多規定、措施流于形式,糾正違紀違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造成權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員長期得不到正確的思想引導和監督,自身免疫力減弱,喪失了拒腐防變的能力。有的單位內部管理不善、領導把關不嚴、沒有嚴格執行收支二條線、罰沒收入不上帳,隨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財務管理混亂,給個別心存貪欲的人以可乘之機。缺乏有效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內部監督機構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政法人員難以監督;外部監督,尤其是法律監督手段空泛,無法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如:金沙縣院查辦的程某某私分罰沒財物一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擔任該鎮派出所副所長兼任內勤負責管理財務收支期間,經所長袁某指派,到市場上購買普通收據對該鎮非法運輸煤炭的業主進行罰款處理,共收繳非法運輸罰款122萬余元,并由程某將其中的32萬余元“特勤費”的名義私分給參與此項工作的干警及協勤人員,這不僅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也違反了國家的財經紀律和公安機關對罰沒款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對政法干警職務行為的監督薄弱
得不到監督的權力往往是產生腐敗的“溫床”。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師法》,對政法干警的職務行為監督也有相當具體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定往往沒有得到具體的執行,從事監督的部門和人員沒有認真作好執行監督,而一些監督也是事后監督,缺乏事前、事中監督,沒有將監督貫穿于整個辦案執法中,所以,監督作用難以發揮。同時,個別處于領導崗位的司法人員,將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視為烏有,“一言堂”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部門辦事程度不夠公開,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為權錢交易提供便利;一些基層單位,特權思想嚴重。所有這些,使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更具有隱蔽性、難于發現,而一旦發現,往往已造成嚴重后果。
(五)打擊不力,懲處不嚴
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查處與被查處雙方均為司法人員,查處起來通通存在畏難情緒,一是群眾不敢舉報。由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有些群眾特別是自身有過錯的群眾,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為了息事寧人而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如:2006年以來,金沙縣院共受理政法干警貪污賄賂案件線索2件,其中群眾舉報的只有1件。二是查處難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帶有濃厚的“因公”情結,有時責任難以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界定,有時查處此類案件時,說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三是個別司法機關為了“遮丑”,往往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案件不向有關機關移交。四是量刑輕緩化,不足以警示震懾犯罪。由于大多數案件被判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這使一些人產生了職務犯罪無所謂的想法。如:金沙縣院查處政法干警貪污賄賂案件2件2人起訴到法院后,1件1人判緩刑,1件1人判免予刑事處罰。
三、預防政法干警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宣傳教育,著力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繼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不斷加強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政法干警牢固“執法為民”理念,不斷增強宗旨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從思想上解決好“為誰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提高政法干警拒腐防變能力和服務群眾意識。
(二)強化職業準入,努力提高干警素質
通過嚴格司法人員準入制度,重點把好進人用人關,加強業務培訓,搞好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使他們始終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素質過硬,更好地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
(三)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要采取多種形式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推進公正執法,打牢防治司法腐敗基礎。在政法機關內部監督上,要堅持定期組織評議和開展執法執紀大檢查,認真落實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充分發揮各級政法機關政工、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及時發現和解決政法隊伍作風建設中的突出問題。要把對人的監督與對工作的監督結合起來,對案件辦理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真正做到崗位工作監督與社會生活監督相結合,使對干警的監督在時空上得到延伸,有效杜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發生。
(四)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一要建立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監督機制,以防止其不正當分流處理刑事案件。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有關檢察建議書以剛性的法律效力,對被監督者在執法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時,有權停止或變更偵查人員繼續偵查,對收到監督文書后既不執行也未提出復議復核的,檢察機關有權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和后果,采取措施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懲戒,以利于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威力,獲得監督實效。二是強化對法院審判活動監督,不僅要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更要強化民事行政審判監督,促進審判公正。
(五)進一步加大查辦司法腐敗的力度
加大打擊司法腐敗的力度,對于遏制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中的腐敗,保證國家法律正確、有效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僅對構成犯罪的要嚴懲不貸,而且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也要由紀檢監察部門從嚴查處,形成查處合力,從行動上震懾司法腐敗者,消除其僥幸心理。同時,要大力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做到懲防并舉,有效杜絕司法腐敗。
(六)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充分發揮好人大監督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要進一步加強人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執法大檢查,努力提高執法檢查的效果。同時要充分行使人大對司法機關的質詢權,保證對司法工作進行經常、有效的監督。要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作用,尤其是案件當事人,最有權評判監督辦案人員是否嚴格執法,可通過各種形式鼓勵當事人監督執法。新聞媒體也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督體系,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
是在公安機關擔任政法干警職務的警員,由于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嚴重的,故而現行法對此的打擊力度是比較大的,對于觸犯本罪的,處理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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