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巧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人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項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五、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概念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人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例如:錢某為某保險公司職員,某日駕駛摩托車前往某地處理保險理賠事宜。行至某地段駛,前方有兩輛運送灰土的卡車會車,由于兩輛車車速較快,卡車司機未在會車時剎車,也未盡早發現在路的一側騎摩托車行駛的錢某,會車過后,卡車司機發現錢某時緊急剎車,但為時已晚,沉重的卡車憑借慣性向前沖去,錢某躲避不及,被撞飛至路邊的水溝中,經及時搶救,錢某脫離生命危險,但錢某頭部和腿部嚴重受傷,經有關部門認定,錢某被評定為二級傷殘。事故發生時錢某35歲,其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北部某省會城市,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數據表明,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為10000元,錢某可獲得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為10000元/年×20年×二級傷殘系數=200000元×二級傷殘系數(二級傷殘系數一般為90%,即評定為傷殘一級,按全額賠償;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作為賠償系數,交通事故處理可予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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