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交通事故賠償金給付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定期金賠償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賠償支付的次數太多,過于繁瑣,按年支付較為合理并容易執行。法院判決應當確定每年的賠償數額,每年年終或者年初一次賠償一年應當賠償的數額,直到執行完畢或者受害人死亡為止。
賠償額既可以是一個固定的數額(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個相對確定的計算標準(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賠償期限或支付的次數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賠償受害人20年的殘疾賠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對確定的(如判決加害人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標準為上一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定期金損害賠償支付方式的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對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過多的賠償而破產或支付不起;(2)避免受害人近親屬得利(因為判決確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殘疾賠償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對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貨膨脹等給受害人帶來的可能不利(前提賠償額相對固定而不是絕對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監護人)提前花費賠償金而使其未來生活發生重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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