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公訴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們受***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公訴人認為**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從本罪的主體方面來說,貪污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擔任**黨委書記兼廠長,屬于法定主體中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從本罪的主觀方面來說,貪污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型,會發生侵害公共財產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被告人劉-東存在犯罪的動機和直接故意。有三個方面均能證實:
第一,根據2008年9月17日**的供述,其采取銷售不入賬的形式安排出納張*在2006年建立小金庫,其目的就是利用公款進行個人的消費活動。而出納張*也證實,**責令其對鋼鐵廠的所有主管人員均隱瞞私設小金庫的事。
第二,根據出納張*的供述,紅旗本一直由**保管,張*只做記錄,開發票和報銷都須經過**的審核。所有的發票在報銷平了賬之后都按照**的指示予以銷毀。
第三,**數次主動指示張-華向其個人長城卡打入錢款,既并不告知錢款的具體用途,也拿不出相關提款憑證。當存款達到了“80萬元”后,**責令張*對于打入個人長城卡的錢不要記錄。由此可認定**具備實施貪污犯罪行為的心理愿望和需要,具備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犯罪故意。
從本罪的客體方面來說,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被告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大肆貪污公款人民幣293401.18元,這些錢均為牌照廠的貸款和企業經營所得,不僅使國家財產遭到了重大損失,更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和社會風氣。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來說,貪污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被告人**作為***黨委書記兼廠長,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卻假借職務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有四個方面均能證實:
第一,**將自己暫時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應上交而隱瞞不交,應支付而不支付。并責令出納張*將所得貸款計入單位財務以外的私人賬目,采取隱匿收入、截留利潤、公款私存、虛開發票等不正當手段,將資金轉移到本單位法定會計賬冊之外。
第二,**采取偽造借據,虛構事實等方法,騙取公共財物而非法占為已有。根據周*的證言,辦理***楊某案時所借的4.5萬元,其已將發票作為報銷憑證交給**,借條也予以撕毀,之前的借貸關系已經消滅。但**仍以查賬為借口再次要求周*開出借條,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錢財。
第三,**以方便對外招待為借口辦理個人長城卡,主動要求張*向卡中打款累計三萬余元。除其中一萬二在紅旗本上有記錄外,其他幾筆張*都按照**的要求沒有記錄。**在2008年元月和5月分別提款5萬元,也沒有拿出任何相關憑證。
第四,**從2006年起以方便給有關人員報銷為名建立小金庫,行騙取和侵吞公共財物之實。**銷毀了所有的報銷憑證,以此試圖來掩蓋犯罪事實。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合議庭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依法嚴懲。
公訴人:
***人民檢察院
當然公訴意見書是檢察院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寫辯護詞。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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