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訴訟的判斷及原則
涉外因素:主體、法律關系、標的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1.司法主權原則:適用中國民訴法的原則、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2.司法豁免原則: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
3.委托中國律師的原則,外國律師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訴訟,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與。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一)牽連管轄?(民訴法265條)
《民訴法》第265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管轄?(民訴法266條)
《民訴法》第266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期間的特殊規定
答辯期、上訴期(不區分判決與裁定)都是30天,且答辯期與上訴期可以延長。
【注意】期間的適用標準
四、司法協助
1.司法協助的依據/途徑
2.司法協助的內容/方式
一般司法協助(民訴法276-278條)
第276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277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特殊司法協助(民訴法280-283條)
第280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282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283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選擇一般也適用于我國的各項選擇。并且需要依照我國的文字以及需要進行體現,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律師為其辦理案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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