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內有直接請求權,故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并按照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和賠償數額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當事人申請對保險金先予執行的應予準許。受害人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將被保險人(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后,對于未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應負事故賠償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承擔;或由后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大部分法院是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亦出現了較多這方面的判例。
2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后,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由于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于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國務院還未作規定。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商業保險,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責任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于責任保險并不相互排斥,兩者所依據的分類標準是不一致的。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可將保險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社會保險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的范圍,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以及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行為作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第51條對責任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責任保險,也可以是任意責任保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者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法定責任保險??梢杂赏侗H俗栽高x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稱自愿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其中保險的性質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又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之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都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而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均將之作為強制保險推行,理論界亦將其定性為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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