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0月28日,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判令由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5月23日,何某駕駛小型客車拐彎時將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的陳某撞倒,致其搶救無效死亡。據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負次要責任。因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陳某的家屬將車主計某、駕駛員何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受害方34079.71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均無異議。
評說
本案是一起比較常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但由于該案的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雖然不一定是首例,但也十分具有開創意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首先,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法定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作了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所以,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其次,投保人自愿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投保人被依法強制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沒有實質區別,都屬于商業保險。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只是國家通過行政管理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手段,但依法要求投保人強制購買的仍然是商業保險。第三,保險人無論是依照保險法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都只是在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范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其實仍然是合同義務,因為保險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正如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以,盡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一種強制險,但并不會導致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加重。第四,保險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分散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是設立保險業的最終目的,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理所當然。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至今,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尚未制定實施,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不但合情、合理,而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更符合我國現實的國情。
吳江市人民法院本著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領會了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本案合議庭的法官們適當地運用了法律賦予的權力,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不但體現了法官的審判智慧,而且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裁判樹立了一個很好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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