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輕”是指在境存款數額較小,案發后主動坦白交待、認罪,態度好等情節。應該注意,隱瞞境外存款罪是純正不作為犯,即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為構成。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主體是國家的工作人員,觸犯此罪是故意犯罪,都會被立案調查。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這里有專業的工作人員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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