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關于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 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表現行為。
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單位內部的資金的話,私人是千萬不能夠私自挪用的,否則的話將會構成挪用資金罪,而這樣的一種挪用資金罪,只要構成刑法當中的三種表現行為之一就可以了,比如說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是借給他人使用用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科技公司經營范圍怎么規定
2021-01-21刑事賠償計算標準
2020-11-21快遞被他人拿走誰負責
2021-03-01經營者使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還生效力嗎
2021-01-14入獄者是否喪失繼承權
2021-02-08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2020-11-21拆遷安置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6開發房地產合同范本
2021-01-29解除勞動合同后醫保多久失效
2021-01-05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會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06產品質量和產品責任險
2020-11-26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條件
2020-11-16此類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如何理賠
2020-12-07精神病人墜入水井溺亡 保險公司須賠錢
2020-12-05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由誰擔任
2021-01-01保險抗辯權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2上海城鎮保險包含哪幾種
2021-01-17如何厘訂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費率
2021-02-22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分別是什么
2021-01-07有關理賠的其它問題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