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立案撤案可以嗎?
不能。挪用資金屬于刑事犯罪,一旦立案,將有公安、檢察等部門偵察起訴。原先的報案人并無權利要求撤案。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并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該資金的故意。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實施犯罪,對于此行為不管出于的目的是怎么樣的,只要構成了犯罪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只要一旦立案就不會再有撤案的可能性,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條款來進行。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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