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 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 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是自訴案件嗎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于挪用資金罪并不屬于上述三類案件之一,因此可以斷定挪用資金罪是不屬于自訴案件的。
相關的犯罪人員的判定,根據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辦理。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一旦發現我國的檢察機關立案處理,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這類違法人員的犯罪事實。保護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追回這類挪用公款。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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