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挪用資金罪判決的量刑最少是三年的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的資金很大而且無法歸還的情況下還可能高達十年的徒刑。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 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綜上,公民作為某個公司或者單位的員工應該對公家的財產負有不干涉和隨便使用的義務,如果一旦挪用了這些錢而且對單位有嚴重的影響是要負責的,如果罪犯被發現了動用了巨額的錢而且超過固定期限沒有及時還錢就要面臨幾年的刑罰。
挪用資金罪管轄主體是誰,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可以適用緩刑嗎?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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