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1)、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2)、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群眾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
(1)、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于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
(1)、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
(1)、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2)、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以上就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兩者的法律適用標準顯然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可以適用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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