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多次挪用的,如何計算挪用金額
1、一般使用的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后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后的數額即為行為人犯罪的總數額;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后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
2、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為犯罪。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1、2兩種形式的,應分別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構成犯罪的條件,不能將不同形式的挪用數額簡單相加。
三、關于挪用資金案中的罪數問題
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應數罪并罰?
實踐中有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數罪并罰;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為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挪用行為只是手段行為,其他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擇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那么這種行為就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而對于我國也是專門為此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那么就會構成犯罪,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這樣才有算是合法的。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可以適用緩刑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鑒定步驟都有哪些呢
2020-12-19特價商品不退換合法嗎
2021-03-07實現抵押權的前提有哪些
2021-03-22組合貸款保證費都有哪些
2020-11-25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2020-11-09買斷工齡款離婚可以分割嗎
2021-02-03非法轉讓土地是否有追訴時效
2021-03-10涉外婚姻辦理結婚證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1-02-11民事案件能否跨地區移送管轄
2020-12-22法院達成調解會影響征信嗎
2020-11-09交通事故傷殘級別
2020-12-23股權激勵中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
2021-03-26重組家庭繼子女有沒有代位繼承權
2021-03-25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個人征信嗎
2020-11-11調薪未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怎么處理
2021-01-06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形
2021-01-30競業限制不平等是否有效
2020-12-11勞務關系辭退賠償是什么
2021-02-18人壽險的投保額怎么計算
2020-12-27產品責任險條款(涉外)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