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車禍死亡生父母與養父母誰能獲得死亡賠償金(《收養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一旦收養關系成立后,其生父母與孩子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上的關系就消除了。如果孩子因車禍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其生父母也是不可以主張分配的。
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下列權利義務:
一是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養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養子女的養育和照料,教育是指養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養子女的全面培養;
二是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養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三是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子女被養父母撫養成人后,養父母需要養子女的贍養扶助。贍養是指養子女在經濟上為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扶助是指養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照顧養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目的是使養父母在晚年能夠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供養和安慰;
四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父母死亡后,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如養子女先于養父母死亡,養父母也與生父母一樣,有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無權再要求參與被他人收養的子女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二、被收養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我國收養法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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