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必須是單位的合法財產嗎?
關于挪用資金罪中“資金”的兩個注意事項
1、退休職工社會養老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挪用退休職工社會養老金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法研〔2004〕102號),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不屬于我國刑法中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種。因此,對于挪用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的行為,構成犯罪時,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按照行為人身份的不同,分別以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尚未注冊成立的公司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的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高檢發研字〔2000〕19號 ),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注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根據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3、關于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使用改制公司、企業的資金擔保個人貸款,用于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的行為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過程中為購買公司、企業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企業的資金或者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等用于個人貸款擔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改制前的國家出資企業持有股份的,不影響挪用數額的認定,但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為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
一般來說,針對于非法挪用資金中的資金一般是指員工所使用的養老金,其次是尚未成立公司的相關資金,以及國家進行出資江企業人員改制的相關資金的擔保貸款和購買改制公司的相關股份的資金,都是屬于挪用資金中的資金一項。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2021-02-28二手房押金能退押金嗎
2021-03-16涉外結婚必須公證嗎
2021-02-10醉酒駕駛緩刑機率有多大
2021-02-11直系親屬贈予房屋要交契稅嗎
2020-12-10試用期滿后的沉默是否視為承諾購買
2021-02-21船舶代理費誰支付的
2021-02-12反訴是否需要舉證期限
2021-02-13土地糾紛找民政嗎
2021-02-21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
2020-12-12在公司干了八年,辭工有補償嗎
2021-02-22雇人代班15天被除名
2021-02-20人壽保險理賠的相關標準有什么
2021-01-09人壽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久
2021-02-23第三者責任險保自家人嗎
2020-11-09什么是免責條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什么
2020-11-28如何兌現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職責
2020-12-27人身保險有哪些特殊性
2021-01-21投保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2020-12-31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2021-02-18